一、业务背景
M租赁公司是注册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优质金融租赁公司,自2008年下半年成立以来,业务高速发展,租赁业务总资产额己达到三百多亿人民币。近期,由于面临监管部门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的压力,以及自身资产结构调整的需要,M租赁公司与C银行进行了接触,提出了直接从市场上融资以及资产出表的金融服务需求。
C银行对M租赁公司的背景和需求进行了详细分析研究后,得出如下结论:
1.M租赁公司是该行的重点渠道客户,其基本户己经开立在该行,便于对其进行账户监管。
2.该公司自身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较好的管理水平,所涉及的租赁项目多为商务机、远洋船舶、大型机械等,承租客户和项目背景均经过M租赁公司的认真筛选,项目回款能力强,且根据浮动利率确定每年应收租赁款,有效规避了利率风险。
3.目前为M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进行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是某国家政策性信用保险公司。由于M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多为国家重点支持产业,因此该保险公司对M租赁公司的项目支持力度很大,不仅保险费用较为低廉,而且做到了“有投必保,有险必赔”,极大地降低了M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的信用风险。
4.结合前3点结论,以及M租赁公司资产出表的需求,该行拟对M租赁公司现有的应收账款进行无追索权式的买断;同时考虑到尽量节省该行自身信贷规模和降低资金成本,于是决定采用该行刚刚新推出的融资租赁理财业务的模式,对M租赁公司进行融资和资产出表的金融服务。
二、各阶段业务办理流程
1.合同签订阶段
在确定以买断资产的方式为M租赁公司进行融资之后,C银行与M租赁公司进行了深入接触,有针对性地选择了一部分租赁项目,根据目前利率水平,这些项目未来租赁款现金流总和预计为58889万元。由于保险公司只对这些项目未来现金流的90%进行保险,因此58889 X 90%=53000万元是有保险担保的现金流。
为了确保有保险担保的现金流能够覆盖C银行应收的利息,C银行决定对这53000万元中的90%,即53000 X 90%=47700万元进行融资。在确定融资额,且租赁项目合同经C银行法律部门审查确定不存在瑕疵之后,C银行作为融资租赁理财计划(以下简称理财计划)的代理人,与M租赁公司签订了资产买断融资合同。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1)根据C银行选择的租赁项目,理财计划买断这些租赁项目90% X 90%=81%的租金收入权益,共计未来现金流47700万元。同时放弃在承租人违约时对M租赁公司的追索权(承保保险公司所列举的M租赁公司涉嫌违约在先的情况除外),实现M租赁公司的资产出表。
(2)理财计划在未来30日后的D日,向M租赁公司支付未来现金流的足额价款47700万元,融资利率为当前3年期贷款利率5. 18%,且未来每年根据央行基准利率变化对融资利率进行重新确定。理财计划在购得租赁项目81%的收益权之后,剩余19%部分用作融资利息扣帐之用,余下的由理财计划代理人(即C银行)返还给M租赁公司。同时,为防止每期租金19%部分无法覆盖C银行应收的利息,M租赁公司预先向C银行交纳总融资价款5%的利息保证金,即2385万元。
(3)M租赁公司将所售租赁项目的信用保险受益人转为理财计划,并承诺在承租人违约情况之下,M租赁公司会尽职协助配合理财计划代理人(即C银行)进行相关索赔工作。
2.产品报备阶段
融资合同签订之后,c银行根据融资合同进行证券化理财产品设计,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了如下几方面要素:
(1)规定理财募集上限为47700万元,对公与对私同时销售,募集期自D-9日开始,D-1日结束,D日起息。产品存续期限为3个月,D’日到期。C银行作为理财计划代理人,将募集资金根据投资人意愿制定投资于M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
(2)根据M租赁公司与C银行约定的融资利率和当前市场理财产品收益率情况,同时考虑到租赁资产中因租赁款到账与理财产品到期之间的时间错配造成的利息损失,将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定为年化3.18% 。
(3)产品到期后,C银行作为理财计划代理人,有义务代投资人,将投资人所持理财份额进行转让。新的投资人既可能是新一期理财产品的申购人,也可以是C银行。在下一期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可通过柜台登记来确认下一期产品继续申购,当期产品本金即可直接进行再投资,无须待本金收益到账之后继续申购。
若投资人不选择继续申购,则当期产品本金及收益在产品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到达投资人账户,期间不计利息。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C银行于D-25日将该产品说明书送交辖内银监会派出机构,等待批复。经过10个工作日后,C银行未收到银监会派出机构通知,即开展产品销售。
3.产品销售和资产托管阶段
c银行开立了融资租赁理财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和融资租赁理财清算账户(以下简称清算账户),作为理财资产的托管账户。
D-9日早9:30之前,C银行将47700万元的27700万元规模分配给对公销售,余下20000万元规模分配给对私销售,并分别维护至对公理财销售系统和对私X-PAD系统中。从此时刻开始,C银行辖内对公和对私条线自此分别开始理财销售。
客户申购理财产品之后,其申购资金实时被划入清算账户。截止至下午16:00当日销售结束,对公部分销售7700万元,剩余额度20000万元,对私部分销售3000万元,剩余额度17000万元。当日共销售10700万元。
D-8日上午9:30之前,C银行检查对公剩余额度和对私剩余额度,没有改变额度划分。截止至当日下午16:00,对公部分累计销售13700万元,剩余额度14000万元,对私部分累计销售5000万元,剩余额度15000万元。
D-7日上午9:30之前,C银行检查对公剩余额度和对私剩余额度,仍未改变额度划分。下午13:00,辖内H支行致电C银行资金业务部交易室,提出其营销的Y集团欲购买20000万元对公理财产品,且目前对公余额不足。截至D-7日下午16:00前,对公理财己销售18700万元,剩余余额9000万元,余额欠缺11000万元。对私理财己销售6000万元,剩余余额14000万元。
D-6日9:30之前,C银行资金业务部将对私余额中的12000万划为对公销售使用,同时通知H支行。当日9:35, Y集团理财购买成功。截止D-6日下午16:00,理财剩余份额全部销售完毕。
D-1日16:00之前,C银行确认清算账户内共有募集资金47700万元无误,将47700万元由清算账户划转至托管账户。同时将募集资金自D-9日到D-1日产生的活期利息,由清算账户划转至每个理财申购者账户。
D日15:00之前,C银行将托管账户内47700万元融资资金划入M租赁公司在C银行开立的融资账户。
4.产品存续期管理
D+50日,是M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固定的季度租金付款日。在M租赁公司出售给理财计划的租赁项目中,按租赁合同,共有3000万元租赁款由承租人汇入M租赁公司在C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C银行根据融资合同约定的年化利率5. 18%,计算本季度应收利息为:47700X 5. 18% X 90 365=609. 2532万元,其中90是本季度的天数。本季应收本金为租赁款的81%,即3000 X 81%=2430万元。
扣除掉应收本金之后,租金剩余部分为3000-2430=570万元,与应收利息609. 2532万元存在39. 2532万元差距,因此39. 2532万元从M租赁公司的利息保证金中扣划。本期租金没有剩余部分转付M租赁公司。
计算完毕后,C银行将全部3000万元租赁款和39. 2532万元利息保证金从M租赁公司监管账户划入理财托管账户。
5.产品到期和新产品募集
D-10日,C银行开始准备募集新产品,M租赁公司未偿还融资本金为47700- 2430=45270万元(其中2430为本季度M租赁公司偿还的融资本金),在此3个月期间,C银行与M租赁公司又达成了新的融资合同,继续以5. 18%的年利率购买M租赁公司30000万元的租赁款权益。为此,确定新产品募集规模为45270+30000=75270万元,期限为3个月,募集期为D-9至D-1日,D日起息,D日到期。
D-9日至D-1日,C银行每日9:30之前维护全辖对公和对私销售额度,每日16:00销售结束。由于此期间存在新股申购等情况,吸纳了大量民间资金,截止至D’-1日,对公和对私销售共70000万元,其中60000万元为新加入申购资金,10000万元为存量产品持续申购。存在5270万元缺日。
D-1日16:00之前,C银行购买租金权益5764万元,年化利率为5. 18% o C银行向理财托管账户支付5270万元,自下一季度起,将租金权益81% X 527075270=5. 6712%转让给C银行,作为C银行表内保理资产。
D日当前产品到期,投资人共有47700-10000=37700万元本金赎回,投资人收益总和为47700 X 3. 18% X 90 365=374. 0203万元。
D日15:00之前,C银行分别完成如下交易动作:
1.将理财清算账户内60000万元新募集资金划转至理财托管账户,同时将60000万元在募集期内产生的活期利息支付给投资者账户。
2.将新增融资30000万元从托管账户划入M租赁公司的融资账户。
3.将理财托管账户内37700万元第一期产品赎回本金,以及374. 020万元投资者收益划入理财清算账户,用以在2个工作日内,向赎回产品的投资者账户内支付本金,以及向全部投资者账户内支付当期收益。
至此,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完成一轮循环。
6.事后核算
在第一期产品的发售与到期过程中,从理财托管账户来观察:
盈余235.2329万元,为C银行通过第一期产品所得收益。
7.继续进行下一轮产品销售
第一期产品核算后,C银行继续进行下一轮的产品发售,整体流程与上述流程一致。
三、该案例还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该案例并未使用特殊目的信托的模式办理证券化业务由于在设计该案例时,相关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管理较为严格,因此,c银行在开办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并为通过特殊目的信托的方式进行证券化处理,而是采用了在银行内部建立一个独立于c银行的虚拟理财计划的方式代替特殊目的信托。理财计划负责收购银行保理资产,并委托c银行与投资人进行对接。由于该业务的模式目前尚无十分明确的法律作为支持,通过建立虚拟理财计划进行证券化的业务模式在未来可能存在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2)该案例中仍然存在理财期限与保理期限不一致的情况在该案例中,仍然存在理财期限短而保理期限长的情况,虽然该方案使用滚动理财以及C银行回购理财资金的方式,一旦理财资金不足,银行可以对保理资产进行回购,灵活调整了理财规模,但一旦市场出现变化,投资人缺乏投资意愿,银行将不得不将全部理财资产进行回购(且根据银行自身经营范围,一旦上述资产进行回购,便无法再重新用于发行理财产品)。实际上,该方案并不能长期、稳定的解决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问题并分散银行的风险。
而且,对于借款人来说,该方案要求的增额抵押的资产过多,并不能最大限度的为借款人筹集资金并解决其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的需求。
此外,监管部门己经在不久之前明文规定,禁止发行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的理财产品,在监管部门放宽上述要求前,本方案的业务模式较难得到推广。
(3)该案例并为完全的资产证券化案例
该案例并非完全型的资产证券化案例,C银行最终将M租赁公司的保理资产与其建立的虚拟理财计划进行了对接。这存在几个似是而非的操作过程,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第一:出于当时的监管部门对于银证合作的监管政策,以及银行自身的经营限制。上述资产并未成为C银行的资产,而是直接由银行建立的虚拟理财计划对接,中间存在真实的资产出让,但并不是发起人进行的,而是最初借款人发起的。第二,保理资产最终对接的是理财计划,由于理财投资人投资偏好的限制,上述方案只能对接短期资金,若形成完全的证券化业务,则可以将保理期限与证券期限完全对接起来,确实的起到降低银行集中度风险并能缓解其资本充足率的问题。
四、解决方案
(1)国家尽快完善特殊目的信托的相关法规
为了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尽快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非常重要。目前的市场情况及银行需求己经非常迫切,成熟的法律一旦颁布,便立刻会有大量的银行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
(2)通过SPV或SPT,确保融资期限与保理期限一致在上述方案设计中,C银行由于政策、法律法规、经营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最终选择了建立虚拟理财计划的方式对接保理资产。但是,为了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银行还是需要探索通过SPV或SPT的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类证券的业务。
这样便可以解决期限及金额错配的问题。并切实的发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优势:
分散风险、低成本筹集资金。
此外,国家也应该尽快出台政策,鼓励上述业务的创新和研发工作,以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够快速发展起来。
(3)银行应转变态度,全力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化银行应摒弃为了盈利或扩大规模而绕政策弯子的态度。建立健全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规程,有助于银行未来长期的发展。因此,对于目前的资产证券化需求,国家应推出一些鼓励及监管机制,以确保银行能够以积极的态度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