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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深圳商业保理协会、亚洲保理、法汇网、催天下联合发布了《保理司法判例分析研究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某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人为某船厂,收款人为A公司。A公司取得该银行承兑汇票后背书交付给B公司,为其关联企业C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B公司财务人员在未背书的情况下将票据借给李某,李某将该汇票向陈某贴现。后陈某将汇票交付给D公司,B公司以丢失票据为由,向辽宁省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D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D公司立即返还案涉银行承兑汇票,法院审理案件,做出了判决。
随着商业保理公司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商业保理在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等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可以开展以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条件的保理业务以及以何种形式开展涉及承兑汇票的保理业务,成为众多商业保理公司重大关切的法律问题。
武汉高院公布的一份关于某股份制银行与债务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官司的二审判决书引起广泛关注。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兴起时间不长,应收账款质押案件为数不多,本案例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比较典型,可从中研究发现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风险及化解方法。
企业形成的应收账款,以企业开票为标志,开完票之后9个月才能付款。企业的销售毛利率为30-40%,有的甚至达到50%,但是企业的净利润率只有10%左右。企业目前有银行授信为3000万左右。
保理商在叙做保理业务,经常遇到卖方把商业汇票作为支付工具转让背书给保理商,一般此时的票据已经多次背书流转,持票人已经不是出票人的债务人,票据到期后,保理商到票据债务人进行承兑付款,有的承兑人会以出票人与其债务人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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