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Factoring
目前,在国内经济下行的趋势下,众多中小企业能够筹集用于经营的现金流不断趋紧,资金承压较大。因此,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转让或质押的方式盘活应收账款,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和快捷的融资方式。但是,虽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保理业务各方制定了多项的授信准入标准,特别是对保理买方的资质、回款能力、以往贸易规模以及现金流等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但是仍有越来越多的保理业务陷入到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拒绝偿还的情形中,银行诉诸法律途径后才发现,原来的应收账款早已被人偷梁换柱。之所以导致这种结果,除了授信客户恶意欺诈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操作节点上的疏漏留下了可乘之机。以下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探究应收账款操作节点的风控方案。
自2015年12月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颁布之后,我们就一直密切跟踪和关注“商业保理+P2P”业务的法律风险问题。历时近8个月,网络借贷监管细则终于尘埃落定,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网贷业务规则,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具体要求。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融资租赁保理是指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2007年3月1日新修订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即指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的国内保理业务。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很多银行和各类型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合作,其业务核心是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转让。
随着国内企业以及个人“走出去”的欲望日益强烈,人们对跨境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跨境金融服务已成为金融企业发展国际业务的重要方向。一般来说,跨境金融服务是包括跨境投资、跨境理财、出国留学、投资移民等在内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零售业务领域里的跨境金融服务,过去主要是针对高端客户的跨境财富管理服务,然而,在如今资本账户开放进程加快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的背景下,跨境投资渠道日益畅通,金融企业国际化产品不断的涌现,跨境金融服务需求的主体亦呈现出越来越大众化的趋势。可以预期,跨境金融产品将成为境内金融企业推动国际业务的重要渠道之一。
2014年11月19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下称“《天津高院保理合同会议纪要》”),这是国内第一部官方印发的针对保理合同纠纷的指导性意见,对我们法律从业人员针对保理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起到了指引的作用,但从最新的实践中看,对保理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出现保理融资逾期后保理商的诉请类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仍存在含混认识,需要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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